身心障礙者轉診赴台就醫 交通費依輕重程度至少每年一次 醫療費每次最高五千

  • 2006-07-01
 【本報訊】身心障礙者有福了!連江縣政府為減輕身障弱勢族群之經濟負擔,特別從七月一日起實施「連江縣政府補助地區身障者轉診赴台就醫交通費、自費醫療費實施計畫」,讓身心障礙者轉診赴台就醫所需之交通費、自行負擔之醫療費,均可獲得補助,以落實社會福利政策。
 縣府民政局表示,此實施計畫由縣府主辦,連江縣衛生局、連江縣立醫院、各鄉衛生所及各鄉公所協辦,經費來源由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專戶內支應,此計畫日前經由縣務會議通過,將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實施。
 根據該計畫,補助對象為凡設籍本縣並依法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其補助交通費應為國內公、民營水、陸、空交通工具自付優待之費用及國內各醫療機構收取自費之看診費用。
 而補助項目與標準以設籍本縣,經連江縣立醫院或各鄉衛生所看診出具轉診證明必須赴台診療者為限,以及因病情需要經醫師認定亟須轉診赴台治療者,但不可強制要求醫師開具轉診單;補助方式簡述如下:
 一、轉診交通費:申請補助之交通費路程係以未申請政府機關或單位之補助為限。
 1、台馬間空中或海上往返之交通費,由縣府全額補助。
 2、符合申請資格之極重度每年補助六次來回交通費(限機票或船票),核實檢據申請補助。
 3、符合申請資格之重度每年補助四次來回交通費(限機票或船票),核實檢據申請補助。
 4、符合申請資格之中度每年補助二次來回交通費(限機票或船票),核實檢據申請補助。
 5、符合申請資格之輕度每年補助一次來回交通費(限機票或船票),核實檢據申請補助。
 二、傷病就醫:凡轉診至區域性以上教學醫院,身障者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可檢據提出申請補助,最高每次補助新台幣五千元,每年最高補助新台幣三萬元。
 三、申請手續及應備文件:申請人應於就醫後三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有關文件經鄉公所受理核轉:
 1、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2、縣立醫院轉診證明;或各鄉衛生所轉診證明。
 3、交通費憑證:機票或船票正本。
 4、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