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犯罪的代價更大了!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通過、經總統公佈於今年七月一日開始施行之中華民國刑法,修法幅度達刑法總則的三分之二,修法主軸為寬嚴併進的刑事政策,重懲對人民權益、社會治安危害較大的重罪或惡性重大者,對輕微或因過失犯罪者,則採轉向處置,儘量不使輕罪者入監服刑。針對這一重大修法,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賴哲雄特別提醒鄉親,務須知法、守法,不然真的是後悔莫及。
新刑法七月一日上路後,相關易科罰金可說是「三級跳」!檢察長賴哲雄舉例說明指出,諸如喜愛酒後駕車的駕駛人必須特別小心,因為依據新刑法,酒駕者大多可獲判易科罰金,但因罰金一下子漲了三倍多,以酒駕判刑六個月為例,依舊法易科罰金以高標九百元折算一日,應繳納十六萬二千元,但新刑法易科罰金的標準則已大幅提高,以新台幣一千元、二千元、三千元折算一日,若以三千元折算一天,六個月的徒刑要繳納五十四萬九千元,即使以低標一千元折算,也要十八萬三千元,比現行法高出許多。
另外,受新法影響至鉅的是犯下多個短期自由刑的被告,九十年一月配合釋字三六六號修正的刑法四十一條第二項,對於犯多個易科罰金之罪,於訂合併執行刑時,明文規定,即便超過六月,仍准易科。但新刑法認為應執行的自由刑如果超過六個月,就沒有採用易科罰金轉向處分理由。
例如某人犯了十罪,十罪都各判刑五月,合併訂執行刑為四年,如果仍准易科罰金,著實扭曲了易科罰金制度的精神,因此新法已刪除此項規定。換言之,新法對分開計算可易科罰金的短期自由刑,合併訂執行刑後,如超過六個月,一律不准易科罰金。
檢察長賴哲雄指出,此次舉出罰金變革只是引例,主要希望鄉親體認觸法的代價高昂,平日在經營各項人際或經濟活動時,務須謹守道德及法律的分際,才能避免觸法並獲得法律的保障。
新刑法七一上路 易科罰金三級跳
- 2006-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