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有鑑於地方公務人員兼差情形日益嚴重,影響公務人員形象,連江縣政府昨天重申公務員服務法,指出「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縣府籲請地方公務人員密切注意,以免違法而不自知。
縣府表示,查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十一號解釋,以公務員不得兼任新聞紙類及雜誌之編輯人、發行人,業經該院釋字第六號解釋有案,至社長、經理、記者及其他職員,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亦不得兼任。
縣府指出,有關公務員兼任以非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類此案件請依「公務員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受有報酬職務許可辦法」規定辦理。
縣府也強調,公務員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並受有俸給,於上班時間自應專心職務,以處理公務為要;如有違反規定者,各主管機關依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公務人員考績法、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規定審酌處理。
維護公務人員形象 縣府重申公務員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
- 2006-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