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執法人員法學素養 專家抵馬授課

  • 2006-08-19
 連江地方法院邀台北大學陳愛娥教授帶來法學講座,讓司法人員獲得最新司法權實務概念。(圖/文:曹重偉)

 連江地方法院邀台北大學陳愛娥教授帶來法學講座,讓司法人員獲得最新司法權實務概念。(圖/文:曹重偉)

 【本報訊】福建連江地方法院為了強化地區相關單位執法人員的法學素養,特別邀請台北大學陳愛娥教授來馬主持法學講座,講題為「普通司法權與憲法解釋權的劃分」,透過陳教授的精闢講解,分別從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大法官多號釋字、德國實務及學說見解,討論我國司法權與憲法解釋權之劃分現況,讓大家了解到我國現行實務情況,學員們獲益良多。
 為了讓地區司法及執法人員不跟法學最新知識脫節,連江地方法院昨天上午特別舉辦法學講座,邀請到國立台北大學法律系專長於憲法、行政法的陳愛娥教授,來馬主講「普通司法權與憲法解釋權的劃分」;參加單位包括地方法院、馬祖憲兵隊、法務部調查局馬祖調查站、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馬祖審判處、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馬祖軍事檢察官辦公室、福建連江看守所。
 陳愛娥指出,得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審查的對象,國內法界的認定是莫衷一是,多位大法官也提出不同意見書,而在實務上,大法官認定確定終局裁判是否適用特定法律或命令,一向採取十分寬鬆的標準,確定終局裁判如明示所適用的法令文號,固然可認定為「已適用」,即「形式認定」,如果確定終局裁判沒有明示法令的文號,可是從確定終局裁判的內容中,可以看出任何與法令內容相同或相當文句的蛛絲馬跡,也可以認定法令內容已納入該裁判,並獲致裁判結果的過程,因而在此實質援用,可稱為「實質認定」。
 陳愛娥進一步指出,法院裁判應受先例拘束,絕非指法院具有抽象法規之制定權,否則一則將使職司審判之法官兼掌立法之權力,破壞司法權與立法權間之權力分立機制,二則傷及法官獨立審判之權力,並僵化法律見解之進步,故法官於個案裁判中,一方面須回顧過去法院曾表示之法律見解,仔細區辨個案事實之異同,他方面則須顧及對未來案件的影響,以及法律見解是否應與時俱進、有所變更,以綜合決定當下是否應受既存判決先例之拘束。
 陳愛娥另就司法院大法官審查判例、最高審級法院決議的操作方式做詳述,並引用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劃分憲法審判權與覆審法院審判權之嘗試,以及德國憲法學界對劃分憲法審判權與覆審法院審判權之建議做統合說明,讓與會人員知道國內外憲法學界對於普通司法權與憲法解釋權的劃分的最新概念,並提出許多大法官釋字討論及概述我國現行實務情況及檢討,學員們獲益良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