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部建立小三通免稅品回流台灣管制 修正條文愈修愈嚴苛 金馬:不符民意所需

  • 2006-08-19
 【本報訊】離島小三通爭取擴大增列免稅商品項目,引起國內產業與工商總會的疑慮,中央以基於兼顧國內產業發展與照顧離島居民需求平衡,決定先修正「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條文,以建立完善之回流管理與處罰機制後,再研商擴大免稅商品項目,金馬人士對中央的作法及工總疑慮,也表不解,並認為中央違背小三通的精神。
 據瞭解,該條文於召開的行政院離島建設指導委員會工作小組第三十五次會議中研議修正。
 「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原條文為:「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之營業人,於當地銷售並交付使用之貨物或於當地提供之勞務,免徵營業稅。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之營業人進口並於當地銷售之商品,免徵關稅,其免稅項目及實施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財政部擬將其修正為:「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之營業人,於當地銷售並交付使用之貨物或於當地提供之勞務,免徵營業稅。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之營業人進口並於當地銷售之商品,免徵關稅,其免稅項目及實施辦法,由財政部公告,並刊登公報。前項免徵關稅之商品,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由旅客攜帶回台灣本島,其金額或數量不得逾越規定。營業人進口免徵關稅之商品,未於當地銷售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向海關申請辦理退運出口。」
 財政部表示,「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原意主要為防止免稅商品回流台灣所採取的配套管理與處罰機制,其中增訂旅客攜帶免稅商品回台灣本島應有金額或數量限制,營業人進口未於當地銷售之免稅商品應向海關申請辦理退運出口,以及有私運或漏稅情事依「海關緝私條例」論罰等相關規定。財政部指出,該修正案一旦通過實施,對於防止免稅商品轉運台灣的情事,將可發輝有效的監控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