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大會形式可調整聯合會 座談會

  • 2006-11-29
 【本報訊】村民大會還要不要繼續辦下去?這個問題最近在南北竿鄉代會都引起討論,多數的基層民代認為,現在民情反映管道暢通,一般民眾有事都直接找民意代表或鄉長甚至是縣長,村民大會流於形式的成分居高,就實質意義而言是可辦可不辦;但根據地方自治法的規定,每年要辦的村民大會是非辦不可;至於要怎麼辦?鄉是三級自治團體,可以協調村做調整。
 早期的村民大會是年度盛會,一般民眾的參與度很高,許多公共事務都在村民大會中提出並獲得解決;但近年來,村民大會參與的民眾越來越少了,大部份的村莊是列席的比出席的多,開會往往流於形式。在這一次的南北竿鄉代會定期會中,這個老問題又有人拿出來討論,多數的人認為,要改變村民大會召開的形式或根本要廢除這項不合時宜的制度,原因是現在不論是村或鄉,民情反映的管道是非常暢通的,而且很多事是等不到一年一度的村民大會再來討論。
 形式歸形式,根據中央實施的地方自治法規定,村民大會每年都要召開一次,目前馬祖地區根據連江縣各鄉村民大會實施自治條例規定,每年必須要開村民大會,要廢除村民大會的權責在中央政府,地方雖有權修改自治條例,但不能與母法相牴觸。
 換句話說,各鄉各村想要不召開村民大會都不行,而根據地方自治法的精神,鄉屬三級自治團體,村民大會的上級指導機關是鄉。廢除這項制度不可行,那改變開會的形式行不行?答案是可以的,鄉可協調村就開會的形式做討論調整,例如改為聯合或座談會的方式都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