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查依據法令:
1.民法、土地法、土地登記規則。
2.時效取得地上權審查要點。
3.土地登記審查手冊。
二、待解決問題:
1.重疊糾紛。
2.指界過大,經調解記錄後是否依法收取測量費。
3.現況遭破壞。
4.無現況。
5.不實登記。
三、解決方法:
1.重疊糾紛就未重疊部份給予申請人登記,重壘部份經雙方協議成立給予申請人登記,不成立則送請調解委員會調處。
2.指界過大但有實際占有物者,經登記機關現勘後,報請主管機關(民政局)核定並通知申請人,由申請人送測量案件就實際占有位置申請指界測量,形成案例後,登記機關據以審查,依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辦理,請討論。
3.現況遭破壞者優先以空照圖判讀,或由需地機關出函證明其占有事實證明文件(證明格式內容由民政局、企劃室、需地機關、地政事務所協商)以為佐證,地政事務所依其書面資料實質審查,不另做現地勘查工作。
4.無現況者則依現行法令規定辦理審查(或由主管機關報請有權機關修法)。
5.如葉君申請案(依刑法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是否由登記機關轉送檢調或法院相關單位調查,請討論。
連江縣土地總登記後續作業處理提案--連江縣地政事務所
- 2006-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