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旦起取消政府機關申領廢機動車輛回收獎勵金

  • 2006-12-19
 【本報訊】為節省行政資源,行政院環保署決定自96年1月1日起取消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等工務單位申領回收獎勵金之資格。另外,行政院環保署針對「96年1月1日起民眾主動報繳廢機動車輛回收獎勵金數額及發放標準」也已經公告。
 中華民國96年一月一日起民眾主動報繳廢機動車輛回收獎勵金數額及發放標準:
 1、廢汽車回收獎勵金每輛為新台幣3千元。
 2、廢汽車回收獎勵金每輛為新台幣1千元。
 3、發放標準:廢汽車之車齡達十年以上(含)者;廢機車之車齡達七年以上(含)者,始發放獎勵金。
 4、回收方式:廢機動車輛車主報繳車輛時,需檢具車輛登記人名義之車籍證明文件影本乙份,並於現場填寫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以完成廢機動車輛回收手續。
 5、申請方式:廢機動車輛車主應檢具車主身分證影本、監理單位報廢或繳銷異動證明影本各乙份,連同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之回收獎勵金申請聯,寄至台北郵政3257號信箱向行政院環保署提出申請,經環保署審查符合無重複申領、非失竊車輛並已完成報廢或繳銷等情形後撥付。
 6、撥付對象:車主(但不包含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等公務單位)。
 7、撥付方式:採電匯或支票領取。採電匯領取者,應檢附車主存摺封面影本乙份,並自回收獎勵金扣除千分之四之印花稅。採支票領取者,應依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中所填寫之支票寄送地址掛號寄件。
 8、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收車日期於96年1月1日(含)以後者,依環保署公告回收獎勵金數額及發放標準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