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時至冬季,年關將近,地區傳統民風長久以來各家戶或多或少都有自釀老酒飲用之習慣,近期接獲多起消費者反映,地區少數民眾及商家,為謀私利,而將自釀老酒以回收東引高粱酒瓶或保特瓶空瓶填裝後陳列出售,不僅影響合法廠商權益,私釀老酒也未經檢驗,是否符合衛生標準,更攸關消費者飲用酒品之安全;另外,部分商家在網路上販賣菸酒或於網路廣告促銷菸酒未加註記警語,而經民眾檢舉案件也層出不窮;財政局呼籲,民眾須依菸酒管理法行事,違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不等罰鍰。
依據菸酒管理法第31條規定:酒之販賣,不得以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等方式為之。違反該條規定者,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同法第37條規定:酒之廣告或促銷,應明顯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並不得有下列情形:一、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二、鼓勵或提倡飲酒。三、妨害青少年、孕婦身心健康。四、虛偽、誇張、捏造事實或易生誤解之內容。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情事。
至於在產製、輸入、運輸、販賣、陳列私酒方面,菸酒管理法亦有詳細規範,相關條文分述如後,依據該法第46條規定:產製私菸、私酒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產製私菸、私酒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者,不罰。前項所稱之一定數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財政部93年7月1日台財庫字第09303509840號公告:產製私菸之成品及半成品合計每戶五公斤。產製私酒之成品及半成品合計每戶100公升)。輸入私菸、私酒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第47條規定:販賣、運輸、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私菸、私酒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第48條規定:產製或輸入劣菸、劣酒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三百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前項產製或輸入之劣菸、劣酒含有對人體健康有重大危害之物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另第49條規定:販賣、運輸、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劣菸、劣酒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二百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前項販賣、運輸、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之劣菸、劣酒含有對人體健康有重大危害之物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菸酒新制實施以來,縣府菸酒管理重點,除加強查緝私劣菸酒之走私、產制、運輸、陳列、販賣外,同時著重於菸酒相關法令之宣導,惟少數商家及民眾,為謀私利,仍無視於法令之存在,依然販賣未經許可產製之私酒,為維護菸酒市場秩序,保障消費安全,貫徹私劣菸酒管理業務之執行,是縣府既定方針,查緝之重點,縣議會本次定期大會議員亦表示關切,請民眾切勿觸法,同時縣府財政局再次呼籲消費者為維護自身安全,切勿購買來源不明,標示不清之菸酒。
私釀老酒陳列出售 重罰 財政局籲民眾切勿觸法
- 2006-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