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馬祖與大陸通航辦法部分條文修正

  • 2007-01-11
 【本報訊】試辦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在金門、馬祖設有戶籍六個月以上之台灣地區人民,得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在金門、馬祖所設服務站申請許可核發入出境許可證,經查驗後由金門、馬祖入出大陸地區。
 台灣地區人民有下列情行之一者,得向服務站申請許可於護照加蓋戳章,持憑經查驗後由金門、馬祖入出大陸地區:一、經濟部許可在大陸地區投資之事業,負責人與聘僱員工及其配偶、直系血親。二、在大陸地區投資事業負責人及所聘雇員之子女,於金門、馬祖就學者及其直系血親。三、在大陸地區福建出生或籍貫為大陸地區福建之榮民。四、在金門、馬祖出生或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曾在金門、馬祖設有戶籍之台灣地區人民。五、與前項或前款人民同行之配偶、直系親屬、二親等旁系血親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與第三款人民同行之配偶、直系血親。六、在大陸地區福建設有戶籍大陸配偶同行之台灣地區配偶會子女;大陸配偶經申請定居取得台灣地區人民身分者,同行的台灣地區配偶或子女,亦同。
 服務於金門、馬祖當地縣級以下機關,擔任職務之職務列等或職務等級最高在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下人員,除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科技研究者外,經所屬縣政府、縣議會同意後,得申請許可由金門、馬祖進入大陸地區。
 服務於金門、馬祖警察機關,所任職務之職務列等或職務等級最高在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下及警監四階以下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在金門、馬祖設有戶籍六個月以上者,或未設有戶籍或設籍未滿六個月,以非公務事由申請赴大陸地區者,經所屬中央主管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構)同意,得申請許可由金門、馬祖進入大陸地區。但涉及國家機密或科技研究人員、國家安全局、國防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法務部調查局及所屬各級機關人員,不適用之。
 經金門、馬祖公立醫院證明需緊急赴大陸地區就醫者,及其同行照料之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或醫護人員,不受設有戶籍或居留的限制。
 台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因天災、重病或其他特殊事故,有由金門、馬祖返回必要者,得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專案許可,由大陸地區進入金門、馬祖。
 大陸地區人民有以下情行者,得申請許可入出金門、馬祖:一、探親。二、探病。三、返鄉探視。四、商務活動。五、學術活動。六、就讀推廣教育學分班。七、宗教、文化、體育活動。八、交流活動。九、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