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通航辦法修正 服務金馬機關政務人員 可專案申請赴大陸交流

  • 2007-01-13
 【本報訊】配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修正,「試辦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也做部分條文修正,包括服務於金馬機關之政務人員、簡任第十一職等或警監三階以上公務員及警察人員,經向境管局(已改制為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專案許可,得赴大陸地區從事交流活動;為因應金馬地方政府發展觀光建議,考量旅行業者成本因素,在不影響安全管理容量及旅遊秩序品質前提下,也彈性放寬大陸人士來金馬旅遊團員人數上下限,提高至五人以上、四十人以下。
 最主要的修正條文為第十二條「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許可入出金門、馬祖」:
 一、探親:其父母、配偶或子女在金門、馬祖設有戶籍。
 二、探病、奔喪:其二親等內血親、繼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或子女之配偶在金門、馬祖設有戶籍,因患重病或受重傷,而有生命危險,或年逾六十歲,患重病或受重傷,或死亡未滿一年;但奔喪得不受設有戶籍之限制。
 三、返鄉探視:在金門、馬祖出生及其隨行之配偶、子女。
 四、商務活動:大陸地區福建之公司或其他商業負責人。
 五、學術活動:在大陸地區福建之各級學校教職員生。
 六、就讀推廣教育學分班:受僱於經經濟部許可在大陸地區福建投資之事業,且在該事業任職達一年以上。
 七、宗教、文化、體育活動:在大陸地區福建具有專業造詣或能力。
 八、交流活動:經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
 九、旅行:經交通部觀光局許可,在金門、馬祖營業之綜合或甲種旅行社代申請。
 前項第九款應組團辦理,每團人數限五人以上、四十人以下,整團同時入出,不足五人之團體不予許可,並禁止入境。大陸地區人民於金門、馬祖海域,因突發之緊急事故,得申請救助進入金門、馬祖避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