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以下客車地區行駛免徵牌照稅 稅捐處:運往台灣縣市使用,仍應納稅

  • 2007-01-16
 【本報訊】近日民間對於所謂馬祖免牌照稅之相關規定有所誤解,連江縣稅捐稽徵處特別指出,小客車排氣量在1800CC以下,依規定在該地區領照使用者,免徵使用牌照稅,但是只要離開本縣,在其他縣市使用者,仍應繳稅,請車輛所有人能充分了解,以維護自身權益;但小客排氣量超過1800CC以上者仍屬應稅。
 近來許多車輛所有人(納稅義務人)以為在地區領照辦理免稅後,均可在各地方使用車輛,且仍享有免稅權益,但這是不正確的,也帶來該處許多困擾;為使車輛所有人了解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修正之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規定,以及維護車輛所有人(納稅義務人)權益,連江縣稅捐稽徵處特別作出上述解釋,以正視聽。
 稅捐稽徵處同時指出,依九十年一月十七日修正之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第十一款規定,離島建設條例適用地區之交通工具,在該地區領照使用者免徵使用牌照稅,但小客車排氣量超過1800CC以上者仍屬應稅,也就是說任何車輛及小客車排氣量在1800CC以下者,只要在地區領照,並在地區使用且辦妥免稅手續者就可免稅,但只要離開本縣在其他縣市使用者仍應繳稅。
 稅捐稽徵處進一步指出,車輛運往台灣或其他縣市使用,除當地警察會查察外,該處仍掌有進出資料,請車輛所有人(納稅義務人)能了解相關規定,勿做曲解或道聽塗說,以維護自身權益。
 如有任何相關疑問請逕向該處查詢,查詢電話(0836)23261至3;連江縣稅捐稽徵處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