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基隆關稅局馬祖辦事處
貴報96.02.04社論「小三通台商貨運出關手續要再簡化」,文中述及:金馬小三通單向中轉貨品,中央降低門檻,這一步的跨出,為金馬貨物轉運開啟一條生路,我們進一步希望在地出關手續還要再簡化,以拉高轉運效能,不然繁複填表報關徒增困擾。對此,本辦事處希藉貴報一角,陳明海關立場。
台灣地區出口貨物經小三通轉運至大陸地區,原本規定出口商於報關時,應檢附大陸地區福建台商出具之自用切結書,該切結書並應經當地台商協會核章證明,立切結書人確係當地之台商。頃中央在不違反「小三通」政策原則下,為便利廠商及減少行政作業成本,並考量大陸方面之管理規定,爰放寬准許出口貨物離岸價格(FOB)美幣10萬元以下者,得免附台商自用切結書,並由經濟部96年1月17日公告。該公告亦強調(一)轉運至大陸地區之台灣地區物品,以供應經本部核准登記有案之大陸地區福建台商為限。(二)輸出台灣地區物品,應另依「中華民國進出口貨品分類表」及「限制輸出貨品、委託查核輸出貨品合訂本」之相關規定辦理;且應先運至金門、馬祖之兩岸通航港口,並經當地海關完成貨物通關程序後,始得輸出至大陸地區。
就上揭出口貨物中轉通關措施,本辦事處採行單一窗口受理,全程服務,只要報關人填妥出口報單,關員即馬上辦,隨到隨辦,除迅速登錄報關資料外,且依規定抽驗貨物,如貨品合於前開規定,立即放行裝船。至出口報單,因係制式公文書,適用於全國通商口岸,具有要式性及一致性,填表(單)作業不宜因地域之不同而隨意省略簡化,金、馬小三通通航港口亦不例外。
又輸出台灣地區貨物,金、馬轉運功能之所以不彰,台商之所以認為途經港、澳輸入更快,沒有自金、馬轉運之必要,原因很多,如港埠設施不盡完善,沒有特別便捷措施,故是其一、二;且因福建台商絕大部分是中小企業,非屬經濟部核准登記有案者,無資格成為經由金、馬轉運至大陸地區之台灣地區物品之供應客體;再者,身分資格符合首揭公告規定之福建台商自馬祖轉運台灣地區物品,每案須逐船支付高額手續費亦是卻步之主因。目前,該筆費用係指以馬祖地區小貨船(排水量20噸以下)載運之船務代理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海關應徵收報單電腦建輸費及貨物特別查驗費850元至1,500元不等、C.D.C.卻應徵檢疫費1,000元、港務處應徵船舶靠泊費1,200元及其他如船舶助航費、除鼠費等1,300元,合計約8000元。轉運出口貨物不論是滿載(20噸)與否,出口人(台商)一律皆須支付該筆相同費用,固有失公平,但目前各單位徵收費用之規定即是如此。若數批非滿載之轉運出口貨物能併裝成一船集合出口,共同分擔該筆費用,似可減輕台商負擔人(台商)。
欲提高金、馬小三通轉運台灣地區貨品至大陸地區功能,地方主管單位宜全方位著手改善軟、硬體缺失,各界亦復再次向中央建議鬆綁相關法令,諸如取消福建台商須經濟部「核准登記有案」資格限制,甚至不應侷限福建台商,另調降上揭費用至合理水平屬當務之急;至貴文「填表作業盡量簡單」乙節,本辦事處感謝貴報不吝指教。
來函-小三通台商貨運出關手續之說明
- 2007-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