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光二號翻覆 防範油汙外洩處置得宜

  • 2007-02-28
 【本報訊】前天凌晨發生在福澳港內的軍方「莒光二號」交通船滲水翻覆意外,第一時間發現的海巡隊表示,除了基於職責協助善後之外,也藉此機會呼籲大家重視「海洋汙染防治法」,提醒船主們應即採取措施以防止、排除或減輕汙染,另對於排放、溢出、洩露、傾倒廢汙(油)水及任意棄置廢物質,因而有汙染海洋之行為都有明確的罰則,請大家重視海洋汙染對環境的重大影響,共維清淨的海洋生態環境。
 海巡署第十一巡防區福澳安檢站於二月廿六日清晨三時執行福澳港區岸際巡邏時,發現錨泊於內港之莒光二號交通船,疑因船艙進水船身後半段已傾斜有沉沒之虞,巡防區召集人姚洲典獲知後,立即指示馬祖海巡隊實施海上油汙應變措施,會同縣府環保局等相關單位緊急施放攔油索及吸油棉等除汙設備,以防範油汙外洩擴散汙染港區,完成阻絕後控制漏油區域,部分零星漂浮油汙持續利用吸油綿清除。
 經現場人員仔細觀察後,「莒光二號」本身已無漏油情形,其周邊油汙散佈情形,研判為引擎周邊油漬,因船隻後段傾斜進水故向外漂流;除汙工作持續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確認已清除完峻,「莒光二號」並拖往清水澳暫置待修,該案相關後續事宜現已移由環保局及軍方人員處理中。
 召集人姚洲典藉此特別宣導「海洋汙染防治法」,呼籲大家重視依該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船舶發生海難或因其他意外,致汙染海域或有汙染之虞時,船長及船舶所有人應即採取措施以防止、排除或減輕汙染,並即通知當地航政主管機關、港口管理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
 而第三十三條規定,「船舶對海域汙染產生之損害,船舶所有人應負賠償責任」。另對於排放、溢出、洩露、傾倒廢汙(油)水及任意棄置廢物質,因而有汙染海洋之行為都有明確的罰則,請大家重視海洋汙染對環境之重大影響,進而遵守「海洋汙染防治法」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