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府公告福澳漁港漁船岸上停放專用區

  • 2007-03-06
 縣府公告「福澳漁港陸域、漁船岸上停放專用區」,即起各型車輛不得停放,違者將依漁港法處以罰鍰,敬請民眾密切注意及配合。(圖/文:曹重偉)

 縣府公告「福澳漁港陸域、漁船岸上停放專用區」,即起各型車輛不得停放,違者將依漁港法處以罰鍰,敬請民眾密切注意及配合。(圖/文:曹重偉)

 【本報訊】為有效管理福澳碼頭港區,縣府展現積極態度,特別公告「福澳漁港陸域、漁船岸上停放專用區」,即起各型車輛及物品等,未經漁港管理機關許可,不得任意停放或占用漁港區域,違者將依漁港法第二十一條處行為人或其雇用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敬請民眾密切注意及配合。
 為維護漁港安全、環境衛生,縣府依漁港法第十九條,公告福澳漁港「漁船岸上停放專用區」,專用區為漁港碼頭沿岸之區域,至福澳休憩公園旁之小型車輛專用停車場為止;縣府表示,藉由此次分區停車及功能劃分,將可讓原本雜亂無章的福澳漁港區井然有序,維持馬祖門面。
 縣府指出,本縣籍持有效之漁業執照之漁船、舢舨,如有上岸停放需求,應停放於漁船岸上停放專用區,並遵從漁港管理機關指示辦理。而各型車輛、物品等,未經漁港管理機關許可,不得任意停放或占用漁港區域,小型車輛依規定停放於停車場者不在此限。
 若違反相關事項者,依漁港法第二十一條處行為人或其雇用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回復原狀、停工或拆除;屆期未辦理者,按日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