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嘉榮報導】為減輕漁船經營者經營負擔,紓緩新冠肺炎疫情帶來的影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針對認定營運困難的漁船主或經營者,補貼僱用每名外來船員5700元,符合條件者請向馬祖區漁會提出,申請期間即日至6月1日止。
外來船員條件包括為依就業服務法僱用的外國籍船員、依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許可僱用的非我國籍船員、依台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許可或報備僱用的大陸地區漁船船員。
漁船主或經營者所經營漁船漁業類別包括僱用外來船員的沿近海漁船、遠洋鮪延繩釣大目鮪組漁船、遠洋鮪延繩釣冷凍黃鰭鮪組漁船、遠洋鮪延繩釣季節捕鯊組漁船、遠洋鮪延繩釣一般組漁船,以及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敘明事實並檢附相關資料,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認定營運困難的漁業類別。
漁船主或經營者申請僱用外來船員補貼時,須符合已持續僱用三個月以上尚未解僱,或申請時僱用未滿三個月,但將持續僱用達三個月。近海漁船的大陸船員應領有大陸船員識別證,外來船員經漁船主或經營者申請補貼後,其他漁船主或經營者不得再以同一外來船員申請補貼,以及未請領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之漁民生活補貼、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娛樂漁業紓困補貼、勞動部自營作業者或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交通部、文化部或其他機關所定性質相同的補助、補貼或津貼。
申請請檢附申請書(https://reurl.cc/L34eVX)、外來船員名冊(https://reurl.cc/qdrao3)、依就業服務法僱用的外國籍船員應檢附外國籍船員證或聘僱許可函影本、領據(https://reurl.cc/d0LO8D)、帳號清晰可見的撥款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漁船主或經營者領取補貼後,如有未依規定僱用外來船員三個月以上、提出的申請文件有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同一外來船員經重複申領補貼、重複申領其他性質相同的補貼、補助或津貼,以及違反規定於受補貼期間對員工實施減班休息、裁員或減薪等減損員工權益的行為,或解散、歇業或有其他公告的情事,將撤銷或廢止補貼,並追回已撥付的全額款項。
疫情紓困/僱用外來船員每名補貼5700元 區漁會申請至6月1日止
- 2020-05-27

漁業署針對認定營運困難的漁船主或經營者,補貼僱用每名外來船員5700元,申請期間即日至6月1日止。(圖:漁業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