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府辦理96年度公職人員財產定期申報

  • 2008-02-14
 政風室依規定將九十六年度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之十五人,由縣長陳雪生公開抽出四人辦理實質審查。(圖/文:曹重偉)

 政風室依規定將九十六年度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之十五人,由縣長陳雪生公開抽出四人辦理實質審查。(圖/文:曹重偉)

 【本報訊】縣府政風室近期辦理九十六年度公職人員財產定期申報,主任詹政曇表示,合計縣府及所屬應申報人員計十五人,昨天並依法務部規定之百分之二十五比例辦理實質審查,由縣長陳雪生公開抽出四名公職人員辦理審查;政風室也提醒申報人員誠實辦理提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時,政風單位就其有無正當理由不為申報之情事進行審查。
 政風室依據「政風機構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作業要點」規定,定期申報後應按百分之二十以上比例,並公開抽籤辦理實質審查,目前比例法務部已訂為百分之二十五,即要從十五人中抽出四人進行實質審查。
 對於申報人之財產申報資料,將以抽樣方式進行審查,於去年定期申報期間截止後一個月內,依百分之二十五比例,並應於工作會議或其他公開場合進行;昨天就在擴大主管會報之前,由縣長陳雪生擔任抽籤人,主任詹政曇擔任監察員,以公開抽籤方式抽出應受實質審查之申報資料。
 政風室也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將就申報人之申報資料進行審查:
 一、陳情或檢舉人以書面或言詞敘明申報人之姓名,且指明其申報不實或涉有貪瀆之情事者。
 二、申報人平日收支與所申報之財產顯不相當者。
 三、申報人之居住房屋、使用財物與申報內容不同或有未經申報者。
 四、經民意代表質詢或經媒體報導,並有具體事證者。
 五,有事證足認申報人因職務關係與廠商交往密切、關係複雜者。
 六、有事證足認申報人涉足賭場、酒家、舞廳及其他不當場所者。
 七、申報人與他人金錢往來頻繁或有拖欠之情事者。
 八、申報人因財產糾紛,現正涉訟中,或涉嫌犯罪,現由軍、司法機關偵查或審理中,認有審查必要者。
 九、其他事證足認申報人有申報不實或貪瀆之嫌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