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慰勞假」辦法實施之後,造福不少甫進公部門服務的各類公職人員;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也通令各縣市政府,請協助具慰勞假資格之新進約聘僱人員,儘速完成申請國民旅遊卡,以免影響該等人員請領慰勞假補助之權益。
依行政院今年三月修正發布之「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聘僱人員至年終連續服務滿一年者,第二年起,每年應給慰勞假七日;服務滿三年者,第四年起,每年應給慰勞假十四日;滿六年者,第七年起,每年應給慰勞假二十一日。
第二項規定,初聘僱人員於二月以後到職者,得按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率,於次年一月起核給慰勞假;其計算方式,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第四項規定,聘僱人員符合第一項慰勞假規定者,其應休畢之慰勞假,得酌予發給補助費。但補助費發給日數,不得超過十四日。」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二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復查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約聘僱人員慰勞假改進措施,比照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院授人考字第0910046092號函,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現為「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規定辦理。
綜上,各機關約聘僱人員如有因前開給假辦法修正施行後,於今年度具慰勞假資格者,各縣市及機關人事單位應協助渠等人員儘速申請機關所屬發卡銀行之國民旅遊卡,並加強宣導國民旅遊卡使用之相關規定,以免影響該等人員請領慰勞假補助之權益。
慰勞假上路 人事局:符合資格者儘速完成國旅卡申請
- 2008-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