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導覽 國外直系親屬人身保險費 可列舉扣除

  • 2008-04-02
 【本報訊】財政部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居住國外受扶養的直系親屬在 當地投保人身保險所支付保險費,可憑經當地政府核准設立的保險公司出具保險費收據正本及保險單影本,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
 有民眾表示,綜合所得稅申報扶養的子女在美國就讀大學,且在當地投保人身保險,其保險費可否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
 國稅局指出,可檢附相關單據列報扣除,但應將保險種類、要保人、被保險人、保費金額、繳納日期等項,自行節譯註記,以供查核。
 另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人身保險的保險費,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內,每人每年以扣除新台幣2萬4000元為限,實際發生的保險費未達2萬4000元,僅能就其實際發生額全數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