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竿鄉介壽村軍友街火災安定災民生活工作情形/連江縣政府提供

  • 2008-04-09
 工務局
 壹、南竿軍友街火災之重建建照如何取得,其容建率為何,是否以自然物方式興建:
 本案重建取得建造仍必須依建築法及連江縣建築管理辦法規定辦理,該區大部分皆為商業區,建蔽率為80%,住宅區容積率為240%。本縣僅有聚落保存區管理辦法,並無像金門縣政府訂定自然村保存管理辦法,而該區域並未在聚落保存區管理辦法劃定為聚落保存區內,故無法比照該辦法辦理重建。
 貳、如取得地主同意使用土地重建工務單位協助規劃設計之時間說明:
 預計97年度委外規劃設計監造服務案,預計於4月17日公開評選,預計時程為:設計規劃97年4月25日至97年6月30日、工程發包97年7月1日至97年7月30日、備料97年7月30日至97年8月16日、施工97年8月16日至98年12月31日、驗收99年1月1日至99年1月31日、周邊美化99年1月發包至99年6月30日、進住99年7月1日至99年7月31日;如需納入設計惠請鈞長裁示後依據辦理,另法源依據仍請企劃室(法制)給予建議。
 參、災區重建公共設施及四周美化由縣府全額補助之規劃經費來源:災區重建公共設施及四周美化部分,工務局檢討相關公共建設社區整建經費項下支應。
 消防局
 壹、救災建築物拆除損壞補償基準說明:
 一、補償法令依據:(一)消防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消防人員對火災處所及其周邊,非使用或損壞其土地、建築物、車輛及其他物品或限制其使用,不能達搶救之目的時,得使用、損壞或限制其使用。」第二項:「直轄市、縣(市)政府對前項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損壞或限制使用所致之損失,得視實際狀況酌予補償。但對應負引起火災責任者,不予補償。」(二)行政執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第二項:「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二、火災拆除及受損戶:本案於搶救之時,本局為免火災現場持續擴大延燒造成更嚴重之損害而開闢防火巷,因此動用怪手拆除軍友街289、291及293號建築物,此外救災期間因救災過程需要而致生其他建築物及車輛之損害,共計有2間建築物及3台車輛,全案共計建築物5戶、車輛3台造成損害由本縣依法補償。三、補償辦法及進度說明:本局依照上述法令條文依據訂定本縣之消防人員執行勤務致建築物車輛及其他物品損失補償基準,補償基準中依據內政部消防署所訂定之消防機關辦理火災後建築物及物品損失估算暫行基準,分為房屋本體、室內裝潢及其他物品三類做為損失之計算標準,並以損失之七成金額做為補償,目前草案已提報縣務會議討論俟通過後公佈施行。
 貳、針對木造建築物火災預防策進作為:
 為加強本縣易發生火災場所及連棟式木造建築物之火災預防工作,由本局各分隊協助民眾安裝偵煙式火警自動警報器,以加強火災發生初期之預警工作,增加民眾初期滅火逃生之時效,96至97年間3月已完成全縣350戶共計600具偵煙式火警自動警報器,其中連棟之木造建築物均已安裝完畢,木造建築物部分僅餘南竿181間獨棟式木造建築物尚未完成安裝,目前本局正檢討經費來源,預計於97年度6月前再購買400具,完成南竿剩餘獨棟式木造建築物之安裝。
 參、火災發生原因說明:
 本件火災經本縣消防局會請內政部消防署內政部消防署火災調查組、連江縣警察局共同會勘辦理火災原因調查,案內參酌火災出動觀察紀錄,初期搶救人員、火災初期報案人員及目擊者之供述,綜合研判本案最先起處所係為介壽村308號住宅,起火處為2樓南側,起火原因排除外人侵入縱火、炊事不慎、祭祀不慎及遺留火種之可能,而火災現場西南側發現電毯加熱線圈殘跡,而東南側發現一疑似短路之室內配線,經送交內政部消防署鑑定,西南側確為電毯加熱圈殘跡,另一疑似短路之室內配線已判定係為受熱熔解固化所造成之熱熔痕,雖初步綜合人證及現場發現電毯等物證,研判無法排除電氣因素之可能性,惟全案已移送檢察官偵辦中,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起火戶之責任已由檢察官偵辦中。 
 民政局
 壹、低收入災民如何照顧:
 災後依災害救助自治條例之規定,房屋損壞達不堪居住程度,依戶內人口每人發給安遷費貳萬元,財物受損者酌予發給慰問金。二、軍友街災情報告業已專案報請內政部請求給予災民適當救助。三、為照顧災民爭取農糧署協助一年食米數額以維持最低生活。四、對低收入災民依社會救助法之規定,災民全家收入低於本縣最低生活費每人每月6,500元以下者,依國稅局綜所稅資料審核,一款生活照顧戶,戶內每人每月發給生活補助費6,000元。二款生活照顧戶,每戶每月發給生活補助費4,200元。三款生活輔導戶,不發給生活補助費,但逢春、端、 秋三節發給年節慰問金。
 貳、災後失業人口如何輔導就業:
 本次軍友街火災災民97人,收留安置52人,其中領有老人年金居家生活補助者11人,災後依災害救助自治條例之規定,房屋損壞達不堪居住程度,依戶內人口每人發給安遷費20,000元,財物受損者酌予發給慰問金。殘障生活費者1人,公教、公營事業勞工及學生、幼兒就業與無法就業者外,僅待業者5人,本府除洽請勞委會馬祖就業服務台優先輔導就業外,並爭取運用「以工代賑」方案給予就業,維持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