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所得稅申報選擇 經核定不得變更

  • 2008-04-13
 【本報訊】報稅季節即將來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有多種符合列舉扣除規定項目且具有節稅利益者,可以選擇採用列舉扣除額申報。但申報選用標準扣除額,稽徵機關核定後才主張採用列舉扣除就來不及了。
 國稅局指出,有納稅義務人9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經核定補徵應納稅額,接到補徵稅單後,不解為何補稅,在查對申報資料,才知道友人代為申報時因漏報租賃及營利所得,經計算後採用標準扣除額即無應納稅額而勾選標準扣除額。
 不過,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所規定的列舉扣除額,如有應依法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或申報時自行選定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者,在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至於雖依法辦理結算申報,但申報書中未列舉扣除額也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者,仍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後,也不能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