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隨兩岸婚姻日漸頻繁,連江地方法院表示,「大陸婚姻登記條例」於2003年十月一日頒布實施後,國人赴大陸結婚,除辦理「單身宣誓書」外,另須加辦「與大陸結婚對象無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之聲明書」之認證,敬請地區民眾密切注意。
如何辦理赴大陸用之「單身宣誓書」及「與大陸結婚對象無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之聲明書」認證,地方法院受理該項服務,並指出請求認證手續如下︰
一、應由何人到場:聲明是性質上不能代理的行為,因此聲明人必須要親自到場請求辦理。
二、要帶些什麼文件:
1.帶聲明人自己的國民身分證、私章。
2.帶聲明人之現在「全戶」戶籍謄本五份。
3.曾經結過婚,但配偶已死亡者,向當初登記配偶死亡的原戶政事務所,申請發給死亡證明書謄本五份。
4.曾經結過婚,但已經離婚者,向當初登記離婚的原戶政事務所,申請發給離婚協議書謄本或離婚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謄本五份。
5.大陸地區另行要求之其他證明文件(請自行向大陸地區確認)
6.大陸結婚對象之基本資料(如姓名、出生日期、大陸居民證號碼等)須填寫於聲明書上。
三、須繳交的費用︰兩種文件共新台幣一千元。
國人赴大陸結婚 連江地院公告請求認證手續
- 2008-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