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放寬縣市長赴大陸交流限制

  • 2008-07-14
 【本報訊】行政院院會通過陸委會所提「放寬縣市長赴大陸地區交流規劃方案」,縣市長赴大陸地區交流,將過去僅得申請赴陸參加國際組織所舉辦之國際會議或活動,擴大得參加與縣市政業務相關交流活動或會議。同時簡化審查程序,過去縣市長赴陸須於出發前三週提出申請,此次大幅縮短審查時間,調整為於預定出發日一週前,逕向內政部提出申請審查,以務實回應地方需求。
 陸委會積極研擬規劃放寬縣市長赴陸交流案,係經過縝密周全的政策評估過程,在六月十六日提報國安高層會議,馬總統並作政策方向與原則指示,當時即預定七月三日送行政院會討論通過,旋即會同內政部相關機關密集進行作業,包括研修法令、擬定審查原則,並邀縣市長及學者專家座談,徵詢意見,以供規劃參考。
 基於中央地方依法各有其權限,地方政府赴陸交流應以地方縣市政事務為限,地方事務不包括從事涉及政治主權之商談或簽署協議,地方事務不涉及聯繫、交涉或協商中央政府權限事項。
 方案的規劃並包括為提升審查效率,審查會將邀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參與審查,提供專業協助;同時邀請申請縣市指派人員列席說明,建構良好溝通平台。另為避免申請案一再補件影響行程,申請赴陸案件應提詳細參訪計畫,赴陸行程也將賦予更大彈性,如因特殊原因行程而有所變更,得採事後報備制,並應於返台後考察報告內載明。
 為符合民主發展趨勢,採取透明化管理方式,並藉以鼓勵縣市長在交流過程中,發揮縣市政所長,縣市長赴陸申請案及考察計畫經審查會許可後,將由移民署適時公告於該署網站,以供查詢(移民署網址http//www.immigration.gov.tw)。考察報告於返臺後須依現行「政府機關(構)人員從事兩岸交流活動注意事項」提送,並準用「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規定,建置於研考會網站公務出國報告專區內。對重要特殊案件,內政部審查會可建議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另送各該地方議會參考。縣市長在陸期間參訪所得、遭遇問題及建議,均可藉此機制提供施政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