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為解決部分縣市國中、小校數較少,導致校長任滿後可能須回歸教職,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修正通過「國民教育法第九條條文」,未來國中未達十五校或國小未達四十校縣市,校長遴選委員會得遴選連任中的現職校長。
現行條文規定,縣 (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由縣 (市)政府組遴選委員會就公開甄選、儲訓的合格人員、任期屆滿或連任任期已達二分之一以上的現職校長或曾任校長人員中遴選後聘任之。
依現行規定,校長於任期的第四年或第六年後才可參加遴選,但部分縣市校數較少,出缺機會也少,若可參加遴選時,卻沒有出缺機會,勢必須回歸教職,影響優秀校長全心投入校務。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但縣(市)學校數量國中未達十五校或國小未達四十校者,得遴選連任中之現職校長,不受連任任期已達二分之一以上之限制,其相關規定由縣(市)政府定之」。
立院三讀通過 校數較少縣市遴選校長標準放寬
- 2008-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