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有鑑於地區工程及事業廢棄物汙染事件次數增加,民眾也多次申訴;對此,連江縣政府環保局昨天表示,近期將加強縣轄內各營建工地、料場、混凝土場環境汙染事件稽查作業,惟因礙於該局人力因素,已協調環保署北區督察大隊派員前來協助稽查,大隊人員預定下週抵馬,屆時將針對縣轄內各主要汙染源全面性稽查,敬請各業者做好準備。
環保局表示,有關地區營造業廢棄物處理問題,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33條規定,事業無法自行處理其所產生之事業廢棄物,亦無事業廢棄物處理機構可供委託處理時,事業應妥善貯存其所產生之事業廢棄物。必要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向事業收取費用,自行或輔導設置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處理或暫時貯存之,請所有事業單位均應妥慎處理,不得任意棄置,造成環境汙染,否則將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函送地方警察機關或環保警察隊查辦;該條法規摘述如下:
廢棄物清理法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汙染環境。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
四、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五、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
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員未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
該局也特別指出,因礙於人力因素,已協請環保署北區督察大隊派員來馬協助稽查,預定下週抵馬,將針對縣轄內各主要汙染源全面性稽查。
地區工程廢棄物汙染事件增加 環保局下週協請環保署派員抵馬稽查
- 2008-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