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配合休漁政策,連江縣政府建設局漁業課與馬祖區漁會,巡迴四鄉舉辦九十七年度自願性休漁實施作業要點宣導會,建設局特別提醒漁民朋友把握申請期限,以免權益受損。
宣導單位表示,這項休漁作業要點經修改部份條文,與過去的要點有所出入,要點部份條文如下,漁民如有任何問題可洽馬祖區漁會。
一、九十七年度漁船(含舢舨及漁筏,以下統稱漁船)休漁獎勵金核發事宜,依本要點辦理。
二、休漁獎勵金之申請、審核及相關配合措施,由船籍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其申請登記或資料彙整,由當地區漁會或相關遠洋漁業產業團體協助辦理。
三、申請休漁獎勵金之漁業人應符合下列條件,並以申請一次為限:
(一)專營娛樂漁業漁船以外,領有漁業執照之漁船,且需符合下列休漁期間及條件之一者:
1、以國內港口為作業基地之漁船(以下簡稱國內基地作業漁船):在本國領海內作業之漁船(以下簡稱沿近海漁船):九十六年九月一日起至九十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止,累積出海作業達九十日以上及在國內港口停航休漁九十日以上之漁船。
2、赴國外基地作業或參加國外漁業合作之漁船(以下簡稱國外基地作業漁船):九十六年九月一日起至九十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或九十七年三月一日起至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八日止,累積出海作業達九十日以上及在國內港口停航休漁九十日以上之漁船。
(二)未有相關漁政處分尚未執行完畢。
(三)未依其他規定列為停止作業並領有補償金之漁船。
(四)九十六年九月一日起至領取九十七年度休漁獎勵金期間未有走私、偷渡、流用漁船油、無故停泊海上未依規定配置船員、電、毒、炸魚等違規案件。
四、出海作業及在港休漁日數之計算。
(一)出海作業日數之計算以日為基本單位,凡當日有進出港紀錄者,不論其出海時數為何,均以一日計算。
(二)扣除出海作業日數即為在港休漁日數。
五、申請期間。
(一)沿近海漁船:自九十七年五月一日起至九十七年十一月三十日止。
(二)遠洋漁船:自九十七年十月一日起至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建設局、區漁會巡迴四鄉舉辦自願性休漁宣導會
- 2008-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