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
依據「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3條第4款第3目規定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7年10月6日農授漁字第0971220111號函辦理。
貳、實施對象
95年6月30日前經本府核准漁船轉為貨船之原漁船船主、原漁船船主之繼承人或現有貨船船主。
參、應附文件
一、連江縣貨船轉營漁船申請書。
二、航政機關之漁船轉貨船證明書。
三、申請人身分證影本。
四、小船執照影本。
五、連江縣港務處船舶複丈資料。
六、原漁船船主申請變更者,除檢附以上證明文件外,並應檢附申請人印鑑證明、戶籍謄本及買賣證明文件。
七、原漁船主之繼承人申請變更者,除檢附以上證明文件外,並應檢附申請人繼承相關文件,包括繼承系統書、除戶證明、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
八、現有貨船船主申請變更者,除免附前項證明文件外,並應檢附原漁船船主或其繼承人同意變更之相關許可文件,包括以上證明文件及同意書。
肆、申請期間
自97年11月16日起至98年6月30日止。
伍、申請地點
連江縣政府建設局。
陸、其他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應於申請期限內檢附相關文件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請文件如有偽造、變造或記載不實者,由申請人自負法律責任,並撤銷其各項申請。
三、現有貨船若噸位大於原漁船噸位時,若申請回復漁船之船主需依規定補足汰舊噸數;若現今貨船噸數超過20噸以上,因非屬本府權責範圍,故不予同意回復漁船。
四、現有貨船若轉營為漁船,需先行向連江縣港務處提出複丈申請,並將複丈結果資料連同小船執照影本附於申請資料中送本府審核後發照。
五、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或由本府另行公告辦理。
連江縣貨船轉營漁船實施作業要點/連江縣政府建設局提供
- 2008-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