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內政部於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修正發佈「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四點。結婚當事人除於結婚登記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者外,如適逢假日無法於結婚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得於結婚登記日前三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戶政事務所應依結婚當事人指定之日期,完成結婚登記。
連江縣政府民政局指出,前項指定之結婚登記日,不限於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規定之辦公日。例如:新人如要在星期六(或星期日)結婚,則可提前在星期三、四、五,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指定星期六(星期日)為結婚登記日。
而新人如要在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至一月四日結婚,則可提前在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日,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指定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或二、三、四日為結婚登記日。
新人如要在九十八年二月一日星期日結婚,則可提前在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日,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指定九十八年二月一日為結婚登記日(註:九十八年一月二十四日至九十八年二月一日為春節連續假期)。
縣府民政局指出,內政部於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修正發佈「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四點,依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為配合前揭民法規定,內政部業以九十七年四月十一日台內戶字第○九七○○五九七○三二號函,訂定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並於該作業規定第四點規定,戶政事務所自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起,提供例假日及國定假日受理民眾辦理結婚登記之便民服務。惟登記婚推動以來民眾迭有反映,依傳統習俗舉行結婚儀式,當日又須辦理結婚登記,往返奔波十分辛苦,另考量戶政同仁於例假日及國定假日輪值之辛勞,爰修正該作業規定第四點規定。
新人看過來! 結婚可提前三天登記
- 2008-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