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地區民眾請注意!縣府交通局表示,介壽地下停車場將於明年元旦起開始收費,而且是一月一日「零時」就開始計費,如果民眾不想繳費,請於今天晚上十二時以前將車開走,敬請已停車者密切注意,以免徒增困擾;而近日正由廠商指導承包業者進行柵欄機及自動收費系統的操作及解說,讓此座停車場的正式營運管理能得以順利實施。
縣府交通局表示,介壽地下停車場管理及收費辦法已經由縣議會通過,於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起正式實施,盼縣民基於使用者付費觀念全力配合,切莫將車輛隨意停放造成交通問題及妨礙景觀;而地下停車場營業時間及收費標準擇要如下:
一、介壽地下停車場停車種類及停車數:小型車157輛。
二、營業時間:0至24時。
三、自九十八年一月一日零時起開始收費,收費標準與收費方式:
1.收費標準:(1)臨時:小客車每小時收取十五元,停車時數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算收費;每日以八小時計算,逾八小時以八小時計。(2)月票:小客車全月票費率每月一千五百元。
2.收費方式:停車場採自動收費系統方式收費。
3.進出場程序:進場入口處按鈕取票,票卡有列印入場時間,不得遺失及汙損,應妥善保管,以免出場時無法讀卡;出場持票卡到自動收費站繳費,繳費完取回票卡,將車開到出口處讀卡離場。
四、使用停車場之權益與責任:
1.本停車場限高二公尺,車輛進入停車場時,應請先注意各入口處之限高標誌,超高車輛,請勿入場,如未依限高規定強行入場,車輛損壞,停車場經營業者不予負責,若因而致停車場設施毀損,車輛使用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2.車輛進、出場應遵循停車場內標誌、標線或依管理人員指示方向進出,車輛停放時,應依標誌、標線、停車格位佈設方式入格停妥車輛,俾確保安全,如有任意停放致妨礙其他車輛行進或停放者,停車場經營業者得依停車場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將車輛移置至適當處所,並得請求移置費,如因違規停放導致停車場內意外事故或損壞相關停車設施,車輛使用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3.車輛禁止裝載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進入停車場停放,否則應負擔一切因而發生之損害賠償責任。
4.本停車場僅出租停車位,供車輛停放之用,停車場經營業者對停放之車輛不負保管責任。但可歸責於停車場經營業者之事由,致車輛毀損、滅失或車內物品遺失者,不在此限。
5.車輛使用者因故意或過失破壞、毀損停車場內各項停車設備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6.停車場內各項停車設施,停車場經營業者應善盡管理維護之責,車輛使用者及其相關人員因本契約使用停車場設施,而發生意外事故或遭毀損時,停車場經營業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停車場經營業者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7.車輛停放於停車場內逾期超過七日以上未駛離,停車場經營業者得通知車主限期補繳停車費,逾期未補繳者,依法處理。
介壽地下停車場明凌晨起收費
- 2008-12-31
介壽地下停車場將於明年元旦起開始收費,而且是一月一日「零時」就開始計費;近日正由廠商指導承包業者進行自動收費系統操作解說。(圖/文:曹重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