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縣府交通局表示,即日起介壽獅子市場前大客車停車位,每天上午六至十一時可供小貨車卸貨臨時停放。同時,交通局也重申,黃色標線道路在不影響車道行進及行車安全的前提下,每天晚間八時至隔天上午七時可供停車,違者將請縣警局加強取締。
縣府交通局長劉德全昨天會同縣警局主管前往會勘時,做出以上表示。劉德全指出,介壽市場上午為攤商卸貨,確有停車必要,因此會同相關單位協商,決定開放上午六時至十一時,澳口公園前大客車停車場供小貨車臨停、卸貨。
同時,交通局也宣佈地區道路凡路旁畫有黃色標線者,每晚八時至隔天上午七時,在不影響車道順暢及行車安全的前提下,可供停車;但於介壽立體停車場以外,非准許時間、範圍內停車或臨時停放,將請縣警局加強舉發;此次宣示,一般認為能適度為介壽村停車問題解套。
此宣示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百六十八條辦理,另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臨時停車的定義為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引擎未熄火,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停車則為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五條: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
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
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臨時停車。
五、在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遮蔽標誌。
第五十六條: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明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介壽市場大客車停車位6-11時供小貨車臨停 黃線晚間8時至翌日7時開放停車
- 2009-01-22

縣府交通局長劉德全等人昨天前往介壽澳口會勘,縣警局保安隊長陳建國、南竿警察所長柯守恕亦到場了解。(圖/文:邱竟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