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消費券向金融機構兌領款項 國稅局:以辦理營業人登記之業者為限

  • 2009-02-20
 【本報訊】近來有地區民眾對於兌領消費券所需具備的身分提出疑義,北區國稅局馬祖辦事處解釋,以已辦理營業人登記的營業人為限。
 依據財政部訂定「振興經濟消費券兌付辦法」第四條規定,持消費券向金融機構兌領款項者,以已辦理營業人登記之營業人為限。
 馬祖辦事處指出,我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一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應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凡是依營業稅法辦理登記,且領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的攤販,可持消費券向金融機構兌領;至於沒有辦理營業登記的攤販、業者,雖不能直接兌領,但可透過再消費(如向批發商進貨等)方式,使用其所收取之消費券。
 營業人想進一步瞭解消費券兌領的規定,也可透過財政部國庫署網站「消費券兌付專區」查詢(網址為:http://www.nt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