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4/3前辦妥出生登記 才有資格領消費券

  • 2009-04-02
 【本報訊】內政部表示,今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含當天)出生的新生兒,須於四月三日前辦妥出生登記,才有資格領取消費券。由於縣府加強宣導,本縣領取消費券情形尚稱良好,但仍有少部分新生兒家長未辦理上述程序,截止在即,民政局請家長們務必把握。
 縣府民政局近期加強宣導消費券領取,但仍有少部分家長未幫新生兒辦理出生登記,以致於可能喪失領券資格。民政局指出,凡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含當天)以前出生的新生兒,於四月三日(含當天)至戶政事務所辦妥出生登記,才可領取消費券。
 景氣低迷,消費券來之不易,內政部及民政局請民眾關心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