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交通部民航局昨天(四月三日)正式發布「離島地區居民航空票價補貼辦法」,依法離島地區居民航空票價補貼標準新制將於四月五日生效。
民航局昨天發出新聞稿表示,民用航空法第55條第3項有關離島地區居民航空票價補貼標準之規定,前於98年1月25日修正生效,為利該項修正內容付諸執行,該局已配合修正相關子法--「離島地區居民航空票價補貼辦法」,並經交通部報奉行政院核定,於昨(98年4月3日)發布,依法將於98年4月5日生效。
目前各離島機場條件不同,可飛航機型亦有差異,考量當地居民可享受之空運服務有別,爰修正民用航空法第55條第3項,按不同離島機場分別訂定不同之居民票價補貼標準。自98年1月25日起,凡設籍離島地區之居民搭乘國內定期航線班機往返其戶籍地,馬公與金門航線補貼標準仍維持以往補貼全額票價之20%,南竿與北竿航線補貼標準則提高為30%,七美、望安、蘭嶼與綠島航線補貼標準提高為40%,至於搭乘離島與其離島間航線(如馬公-七美)者,則依其航線補貼標準較高者給予補貼。
由於民用航空法第55條並未明訂實施細節,民航局乃配合修正子法--「離島地區居民航空票價補貼辦法」以利相關單位遵行。該辦法於98年4月5日修正生效後,離島地區居民於購票時,即可當場透過航空公司依新的標準申請票價補貼。至於該辦法尚未生效前(即98年1月25日至98年4月4日期間),有搭乘南竿、北竿、七美、望安、蘭嶼及綠島等國內定期航線班機往返戶籍地,並依原規定領有20%票價補貼者,可於98年4月5日至98年12月31日期間,由本人持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正本,或委託他人檢附相關證件,向所搭乘班機之航空公司申請票價補貼差額。
至於委託他人申請票價補貼差額,或有搭機人死亡時,由其法定繼承人申請票價補貼差額者,另需填寫「委託他人領取委託書」或「法定繼承人領取委託書」,其表單範本及應檢附證件詳如附件,民眾可自行至該局網頁(http://www.caa.gov.tw)、立榮航空公司網頁(http://www.uniair.com.tw)或德安航空公司網頁(http://www.dailyair.com.tw)下載應用。
民航局正式公布 馬祖在籍居民票價七折明生效
- 2009-0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