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限度內支領加班費 免納所得稅

  • 2009-05-20
 【本報訊】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公私營事業員工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以及第三十二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限度內支領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
 員工在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支領加班費,金額符合前述規定標準範圍內者免納所得稅,其加班時數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之內。由於地區仍有少數雇主申報錯誤,北區國稅局馬祖服務處亦重申以上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