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化漁港管理 連江縣訂定收費標準 3月上路

  • 2026-03-05
為確保碼頭設備維護與永續營運,自今年3月起,本縣漁港將針對客船、貨船、工作船、遊艇及小船收取漁港管理費。(圖/文:王致潔)

為確保碼頭設備維護與永續營運,自今年3月起,本縣漁港將針對客船、貨船、工作船、遊艇及小船收取漁港管理費。(圖/文:王致潔)

 【記者王致潔報導】為優化漁港設施管理及維護良好的港區環境,連江縣政府訂定本縣「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標準」,客船、貨船、工作船:以總噸位計算,每船噸每日計收4元,另本縣籍漁船、公務船舶及緊急避難船舶,免予收費對象,自今(115)年3月起施行。

 連江縣政府於112年9月13日訂定發布此標準,並定自115年3月1日正式施行。根據收費標準,漁港管理費依船舶性質分為「免收」及「計費」兩類:

 一、 免予收費對象:本縣籍漁船、公務船舶及緊急避難船舶。(但本國籍漁船未領有有效漁業證照者,則不適用免收優惠;漁筏、舢舨比照「遊艇、小船」費率計收,其餘船型比照「客船、貨船、工作船」費率計收。)

 二、收費標準與費率

 (一)客船、貨船、工作船:以總噸位計算,每船噸每日計收4元。

 (二)遊艇、小船:

 1、停泊於浮動棧橋支碼頭者,以船席碼頭長度計算,每公尺每日40元;其餘以船舶全長計算,每公尺每日20元。

 2、僅停泊水域,而未與靠泊碼頭船舶併靠或停泊於非屬主管機關管理營運之碼頭者:每公尺每日10元。

 三、計費原則:以總噸位計算者,未滿1噸,以1噸計;以長度計算者,未滿1公尺,以1公尺計;停泊未滿1日者,以1日計,小數點後不計入。

 四、漁港管理費,縣府得委託漁會或其他金融機構代收。相關收費細節與作業流程,可逕洽漁會或連江縣政府產發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