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政府訂定違反最低工資法統一裁罰基準

  • 2025-12-16

 【記者王致潔報導】連江縣政府為強化最低工資法之落實,並在最低工資法第17條的法定罰則架構下,建立一致且具體的裁罰標準,近日訂定並公布《連江縣政府處理違反最低工資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作為未來辦理相關違規案件之裁處依據,以減少裁罰爭議、提升執法公信力,確保勞工基本薪資權益。

 縣府指出,依最低工資法第17條規定,勞工與雇主雙方議定之工資低於法定最低工資者,得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視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規情節,加重罰鍰至法定最高額二分之一。同時,違規事業單位或事業主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日期及罰鍰金額,均應依法公布,並限期命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縣府進一步說明,為使前揭法定罰鍰規定在實務執行上更具明確性,爰訂定統一裁罰基準,並依雇主或事業單位之規模與性質,區分為甲、乙兩類。甲類包含上市、上櫃事業單位,或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且實收資本額或在我國境內營運資金超過新臺幣一億元者,或依法設立之信用合作社;其餘雇主或事業單位則列為乙類。

 在統一裁罰基準下,甲類事業單位第一次違規裁罰新臺幣2萬元,第二次10萬元,第三次30萬元,第四次60萬元,第五次80萬元,第六次以上最高可處100萬元;乙類事業單位第一次亦為2萬元,第二次5萬元,第三次15萬元,第四次30萬元,第五次45萬元,第六次60萬元,第七次80萬元,第八次以上同樣最高可處100萬元。上述裁罰,均應併同公布違規資訊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裁處。

 縣府補充說明,所稱違規次數,係指自該次違規行為日起,往前回溯三年內,因違反最低工資法同一條項規定,經裁罰且未經撤銷之累計次數。

 另針對個案情形,縣府指出,若因違規情節、涉及勞工人數、未依法給付金額、所生影響或受處罰者資力等因素,確有加重或減輕處罰之必要者,得於裁處書內敘明理由,並在最低工資法第17條所定之法定罰鍰額度內裁罰,不受統一裁罰基準之限制。

 連江縣政府呼籲,雇主應確實遵守最低工資法相關規定,保障勞工基本生活權益,共同營造公平、安心且友善的就業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