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宋幸儒報導】為了讓莒光鄉年長者、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就醫、赴台之交通費及滯留南北竿住宿費用補助更貼合實際需求,莒光鄉公所修訂補助辦法,減輕其負擔,即日起生效。此次修訂重點包括於莒光鄉機關任職者將戶籍遷入後即可申請補助。
連江縣莒光鄉年長者、中低收入戶及身心障礙者交通費及搭機滯留住宿費補助辦法,修訂後條例如下:
第一條為減輕莒光鄉年長者、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就醫、赴台之交通費及滯留南北竿住宿費用,並能快速便捷往返台馬之間,特訂定本補助辦法。
第二條本補助辦法主管機關為莒光鄉公所。
第三條本補助辦法所稱之交通費補助係指連江縣南竿鄉與北竿鄉計程車工會所屬之計程車車輛為限。
第四條本補助辦法所稱之滯留住宿費補助係指連江縣南竿鄉與北竿鄉合法民宿及飯店為限。
第五條本補助辦法交通費及滯留住宿費補助對象:一、以原籍莒光鄉年滿65歲以上之鄉親為對象 。
二、非原籍鄉親需連續設籍滿三年以上始可申請補助;於莒光鄉機關任職者將戶籍遷入後即可申請補助。
三、本鄉列入中低、低收入戶者。
四、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及陪同者(限一位)。
五、持重大傷病證明顯有急迫醫療需求及陪同者(限一位)。
第六條 本補助辦法交通費及滯留住宿費補助標準及金額如下:一、搭乘地點由南竿碼頭至機場或南竿碼頭往返縣立醫院交通費每趟次補助150元整;北竿碼頭至機場交通費每趟次補助180元整。
二、滯留住宿費每日補助上限為2,000元整。
三、交通費及滯留住宿費之補助不得重複請領。
第七條本補助辦法交通費及滯留住宿費補助,經查證屬實戶籍遷離莒光鄉,依法追繳補助款項。
第八條依本補助辦法請領交通費補助需攜帶國民身分證、中低收入戶或身心障礙證明、台馬來回飛機票正本、飛機停飛取消證明或縣立醫院就醫證明、合法計程車車資收據,逕洽本所簽章印領,以利作業審核。
第九條依本補助辦法請領滯留住宿費補助需攜帶國民身分證、中低收入戶或身心障礙證明、重大傷病證明、飛機停飛取消證明或縣立醫院就醫證明、莒光往返南竿船票正本、莒光往返南竿船舶停航證明、合法民宿飯店收據,逕洽本所簽章印領,以利作業審核。
第十條機票船舶票根及交通、住宿費收據以當年度為限。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莒光鄉長者、中低收、身障赴台交通、住宿補助修正通過
- 2025-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