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財政稅務局再次的貼心小叮嚀:
該局於113年8月9日公告土地所有權人如有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情事,請於當年9月22日以前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者,其本年度即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
一、自用住宅用地適用條件:
1. 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2.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3. 無出租、無營業之住宅用地。
4.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 1 處為限。 (供已成
年之直系親屬設籍居住者,無 1 處之限制,惟須與直系親屬併計面積)。
5.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300 平方公尺(約 90.75 坪),非都市土地面積未
超過 700 平方公尺(約 211.75 坪)。
二、戶籍遷出至少須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其中 1 人的戶籍,
才可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全戶戶籍遷出,已不再符合自用住宅
用地特別 稅率要件,應於 30 日內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以免受罰。
三、土地所有權人變更(例如買賣、贈與、繼承、信託、新購持分),新所有
權人須重新提出申請,才能適用地價稅特別稅率。
四、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原因、事實消滅時,應於 30 日內主動申報。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836)23261, 23262, 23263
連江縣財政稅務局竭誠為你服務
連江縣財政稅務局的貼心小叮嚀
- 2024-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