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馮紹夫報導】縣府工務處新訂違建統一裁罰基準,針對違反違章建築管理自治條例,首次裁罰2萬元罰鍰,並勒令停工、限期恢復原狀、自行拆除或補辦執照,之後每次處罰都累加2萬,第5次及以後每次處10萬罰鍰,日前已生效。
工務處指出,為審慎處理違章建築事件,在裁罰案件處理上應兼顧明確性、適當性與公平性及符合比例原則,同時減少裁罰爭議,特別制定違建統一裁罰基準。
依《連江縣政府違章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四條,對於違章建築不論地區及違建規模大小,一律查報並勒令停工,限期恢復原狀、自行拆除或補辦執照,且列管加強巡查;對經制止不從及拆除後重建者,依法從嚴辦理,以遏止新違建產生。
新訂的違建統一裁罰基準,第一次開罰新台幣2萬元,第2次4萬元,第3次6萬元,第4次8萬元,第5次及以上10萬元;屆期仍未補辦手續、未自行拆除或未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
工務處新訂違建統一裁罰基準
- 2024-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