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讓行人新制10/1上路 超速重罰3.6萬元-自由時報

  • 2024-08-05

【本報訊】根據自由時報報導,「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已於今年四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內政部日前預告該條例的施行細則草案,規定行人友善區內行車限速不得超過30公里,至於行人優先區內不得超過20公里,並禁止按鳴喇叭。若嚴重超速最重可處3萬6千元,預計10月1日施行。

根據草案,都市計畫區域已開闢且全寬達12公尺以上道路卻未設人行道者,應擬訂分年分期建設計畫,報中央核定;至於寬12公尺以下,且路旁設有平整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者,得視實際需要設置。

草案也要求直轄市、縣市依法辦理步行環境調查,範圍包括都市計畫內外的人口集居區域,並應先調查未設人行道、人行道淨寬高不足或有障礙的道路、行人交通事故頻繁地點及行人密集場所周邊等。

「行人優先區」則指經各縣市指定,該路段以行人步行為優先,車輛須緩速通過該區,不得危及行人安全或阻礙行人通行,必要時應停車等待,但行人也不得無故妨礙車輛通行;並設安全措施,有路口專用標誌、標線,區內限速不逾20公里,應設置降速設施;地面得採不同色或材質鋪面,提醒減速及注意;該區禁鳴喇叭。

有關行人友善區和優先區的設置地點、以及違規執法方式,交通部路政道安司副司長蔡書彬表示,實際上路後要依照各縣市的規劃和執法單位(警察)的意見,如學校和文教區附近要設置友善區或優先區、範圍多大、以及是否要採科技執法等,並搭配限速標示,會交由地方政府決定,交通部也會給予地方針對行人安全措施的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