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光鄉代會臨時會 審議鄉公所組織自治條例修正案

  • 2024-07-12
 莒光鄉民代表會第十二屆第四次臨時會,11日審議連江縣莒光鄉公所組織自治條例修正案。(圖/文:宋幸儒)

 莒光鄉民代表會第十二屆第四次臨時會,11日審議連江縣莒光鄉公所組織自治條例修正案。(圖/文:宋幸儒)

 【記者宋幸儒報導】莒光鄉民代表會第十二屆第四次臨時會,11日審議連江縣莒光鄉公所組織自治條例修正案,二讀會通過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修正條文,第五條與第十一條尚有異議,維持原案。

 莒光鄉民代表會第十二屆第四次臨時會,11日審議連江縣莒光鄉公所組織自治條例修正案,二讀會通過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修正條文,其修正條文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所置秘書一人,為幕僚長,承鄉長之命,處理鄉政。(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修正本所置課長、課員、技佐、村幹事及辦事員。(修正條文第六條)

 三、修正本所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由鄉公所派員兼任或兼辦。(修正條文第七條)

 第五條與第十一條條文尚有異議,維持原案。另外,在三讀會就第七條部分,刪除文字「或兼辦」三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