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交易或補助行為」原則禁止、例外許可及有關揭露義務

  • 2024-04-15

 政風處就「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中交易或補助行為之相關規範加強宣導。(圖:政風處)

 政風處就「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中交易或補助行為之相關規範加強宣導。(圖:政風處)

 【本報訊】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機關」原則上禁止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關係之交易行為。然而,法律與時俱進且不外乎人情,原則之外有例外,為協助各界釐清疑義,政風處就法律面規定說明如下:

 首先,利衝法對於公職人員與關係人的定義:

 公職人員:一、總統、副總統。二、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副幕僚長與該等職務之人。三、政務人員。四、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之首長、副首長。五、各級民意機關之民意代表。六、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其出資、捐助之私法人之董事、監察人與該等職務之人。七、公法人之董事、監察人、首長、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八、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執行長、秘書長與該等職務之人。九、法官、檢察官、戰時軍法官、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及檢察事務官。十、各級軍事機關(構)及部隊上校編階以上之主官、副主官。十一、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及附屬機構辦理工務、建築管理、城鄉計畫、政風、會計、審計、採購業務之主管人員。十二、其他職務性質特殊,經行政院會同主管府、院核定適用本法之人員。依法代理執行前項公職人員職務之人員,於執行該職務期間亦屬本法之公職人員。

 關係人: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但依法辦理強制信託時,不在此限。四、公職人員、第一款與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之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但屬政府或公股指派、遴聘代表或由政府聘任者,不包括之。五、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六、各級民意代表之助理(所稱之助理指各級民意代表之公費助理、其加入助理工會之助理及其他受其指揮監督之助理)。

 其次,利衝法對於原則禁止及例外不禁止的規定:

 原則禁止:利衝法第14條第一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

 例外的交易或補助行為:接續上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一百零五條辦理之採購。二、依法令規定經由公平競爭方式,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用益物權。三、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或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或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四、交易標的為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所提供,並以公定價格交易。五、公營事業機構執行國家建設、公共政策或為公益用途申請承租、承購、委託經營、改良利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六、一定金額以下之補助及交易。

 事前揭露義務:利衝法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前項但書第一款至第三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需進行事前揭露義務的交易或補助行為敘述如後:一、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一百零五條辦理之採購。二、依法令規定經由公平競爭方式,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用益物權。三、…或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或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第三款的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之補助「僅包含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不包含公職人員,也就是公職人員本人仍無法依據這個方式申請補助。」)

 事後揭露義務: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但屬前項但書第三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不在此限。

 範例一:張三是廉江縣政府的縣長,屬於利衝法規定的公職人員,其配偶(也就是關係人)依利衝法第14條第一項第三款的「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申請補助時,要準備好事前揭露表,連同申請書給廉江縣政府。廉江縣政府核定其補助案後,將在30天內填妥「事後公開表」並連同縣長配偶之前繳交的「事前揭露表」一起刊登網路,這樣就完成了一件補助案。

 範例二:李四是廉江縣議會的縣議員,因為同時是廉江社區發展協會的理事長,廉江社區發展協會成了李四的「關係人」。若廉江社區發展協會要依利衝法第14條第一項第三款的「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規定來向廉江縣政府申請補助時,就需要準備好事前揭露表連同申請書給廉江縣政府。廉江縣政府核定其補助案後,將在30天內填妥「事後公開表」並連同該「事前揭露表」一起刊登網路。

 範例三:張三為廉江縣政府的縣長,李四為廉江縣議會的縣議員,兩人不可以依照利衝法第14條第一項第三款的「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向廉江縣政府申請補助,因為這款規定只適用「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並不適用公職人員本人。

 政風處表示,總結來說,身為公職人員或公職人員的關係人,在利衝法上有需要注意的相關義務,特別是與服務機關或是受監督的機關進行交易或補助案時,公職人員或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注意依法履行事前揭露義務,並由交易或補助機關協助事後公開,以避免違反利衝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