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連江縣政府代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十三條附表經縣府於1月11日修正發布。連江縣政府代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辦法部分修正條文如下:
第三條、廢棄物應由事業機構自行或委託合格處理機構代為處理,無法自行處理者,得依本府之處理量能,繳付所需費用委託本府代為處理。但有特殊事由並向本府報准者,不在此限。
第五條、本府所屬廢棄物處理場(掩埋場、堆肥場、木工場)、轉運站(以下簡稱本場(站))開放時間自每日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星期六、日停止受理)。但有特殊事由並向本府報准者,不在此限。
第十三條、委託本府代處理廢棄物,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日起施行。
連江縣政府代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發布
- 2024-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