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駕再犯致人於死最重判無期徒刑-自由時報

  • 2023-12-10

【本報訊】根據自由時報報導,施用毒品後駕車,造成無辜民眾傷亡,但過去須證明到「吸毒確已影響駕駛」的具體危險犯,才能依毒駕科以刑責。為了擴大處罰,法務部提案修正刑法第185條之3,改採「毒品濃度達一定數值」就可處罰的抽象危險犯。

修法比照酒駕

將公告毒品濃度值

法務部說明,本次增訂條文是仿照酒駕處罰,採抽象危險犯的立法模式,駕車行為人如經檢測所含毒品、麻醉藥品,符合行政院公告品項達一定濃度,即可認有危害用路人生命身體安全之虞,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另行為人有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且有致不能安全駕駛的情形,就算血液、尿液毒品濃度未達到行政院公告的濃度,同樣處罰最重3年徒刑,以全面防堵毒駕行為。

修法後,毒駕與酒駕均適用相同刑度,未來毒駕致人於死,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處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若是10年內再犯毒駕,且致人於死,最重可處無期徒刑,或最輕5年以上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得併科最高2百萬元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