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第102條
1、醫師以診療為目的,並具有本法規定之調劑設備者,得依自開處方,親自為藥品之調劑。
2、全民健康保險實施二年後,前項規定以在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或醫療急迫情形為限。
本縣醫事人力缺乏,是衛福部公告醫藥不分業地區,醫師可以親自調劑藥品,衛生所因為人力問題,為維持地區醫療能量,提供鄉親醫療服務,各類醫事人員得互為代理,在醫師的指導下完成各項任務,服務鄉親,藥師短暫休假或急診時,醫師親自調劑是合法的,但醫師忙碌時,其他醫事人員協助,並經醫師確認後再發藥給病人;照顧病人的安全與健康是我們的責任,本局持續培育人力,滿足地區醫療需求。
針對護理師調劑藥品與發放 衛福局說明
- 2023-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