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
為迅速回應並有效解決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以下合稱「離島3縣」)公務人力甄補不易、人才留任困難等問題,爰在現行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以下稱「地方特考」)、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以下稱「公務人員高普考試」)之外,另採用差異化、分殊化之考試技術,以及擴大用人機關參與選才之策略,積極推動離島3縣考試取才之革新。
貳、體制架構及實施內容
離島特考之研辦涉及考選制度變革,允應高度審慎。爰以既有體制架構,以及離島地區考試取才現況為基礎,嗣與離島3 縣政府多次溝通後,始確立本考試架構及其內容。
一、體制架構
(一)採集中報名、分區錄取、分區分發方式辦理,並設6年限制轉調規定設置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3錄取分發區,應考人須自行擇定一錄取分發區報考,並於該錄取分發區所屬考區應試。錄取人員另有 6年限制轉調規範,期達到安定機關人事之目的。
(二)離島特考與地方特考雙軌併行,擇一提缺考選地方特考維持現行錄取分發區設置,且同時辦理離島特考;惟離島3縣僅能擇一考試提報需用名額,以避免其需用名額過度分散或雙軌缺額多寡不一之爭議,並兼顧機關用人需求。
二、實施內容
(一)考試等別設三等、四等,考試類科則以最近5年地方特考離島錄取分發區曾提報缺額者為設置依據,本考試等別僅設置三等及四等,至於類科設置,考量離島3縣歷來各類科提報需用名額不多,部分類科甚至多年未提報缺額,是以,類科設置擬以最近5年地方特考錄取分發區曾提報缺額者為依據,並視實際用人需求適時調整。
(二)考試方式為筆試併採口試,分二試辦理;筆試科目酌予減少,總成績係以第一試筆試占70%,第二試口試占30%,合併計算之。
1、考試分二試辦理,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口試,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
2、第一試筆試部分,除公職專技人員類科援例不列考普通科目以外,其餘不分等別,普通科目均為「基礎能力測驗(作文、英文閱讀與法學知識)」1 科,占第一試筆試成績25%;至於專業科目,除三等公職專技人員類科列考2科外,三等原則列考4科,四等列3科,以核心專業知能為評量重點,適時融入離島時事議題、法制規範等內容,俾聚焦核心職能之衡量,酌降考選取才障礙。
3、第二試口試採結構化口試辦理,提問內容除須能評量應考人口語表達、臨場應變、人格特質外,亦有助於了解應考人對當地認知程度。另依典試法施行細則相關規定,以及考試院擴大用人機關參與選才政策為基礎,合理導入各離島地區用人機關派員參與口試,遴聘口試委員,俾提高機關參與選才之程度。
推動離島特考方案 謀劃離島用人新途徑 文/考試院考選部
- 2023-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