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馬海纜斷纜斷訊事件,影響馬祖層面甚鉅,相關究責與賠償機制議題上週亦成為立院質詢的焦點之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回應,現行《電信管理法》構成要件不包含海纜本身,因此裁罰案件才會一直掛零,NCC將啟動修法工作,希望這會期能將草案送出。我們認為僅增加海纜毀損罰則,雖有前進,但其思維仍過於落伍,有其侷限性,欠缺整體國家海底電纜戰略,建議中央應該要比照其他國家作法,推動我國海底電纜法,對我國與台馬海纜進行更周詳的保護。
美國早在1888年就已制定《海底電纜法》(Submarine Cable Act),包括對海纜故意或過失毀損之懲罰、管轄、信號遵守等進行相關規範,上個月美國國會眾議院更通過《海底電纜管制法案》(Un-dersea Cable Control Act),限制外國競爭對手國家獲取海底電纜相關的產品和技術,美國對於海纜的重視程度與戰略思維,遠遠超過我國。
紐西蘭政府於1996年訂定《海纜線路與管路保護法》(Submarine Cables and Pipelines Protection Act),內容包括對海纜毀損的責任、若意圖破壞海纜之罰款、海上監控設備、不按規定於保護區域內垂放船錨或違規捕魚之罰款、海纜擁有者之權利義務等。
對岸的中國大陸對於海底電纜的法制工作也領先我國,中國大陸在2004年已根據《鋪設海底電纜管道管理規定》公佈《海底電纜管道保護規定》,該規定明列全國海底電纜管道保護工作的主管機關、海底電纜管道公告內容、海底電纜管道保護區範圍、可能破壞海底電纜管道安全的海上作業禁止事項、單位和個人造成海底電纜管道及附屬保護設施損害責任等。
和其他國家相比,我國仍僅停留在增加海纜毀損罰則層面的討論,相形之下,欠缺前瞻思維,建議應推動海底電纜專法立法。
另外,就算增加海纜毀損罰則,亦須注意一國之主權僅及於領海的上空及海床、底土,台馬海纜橫穿台灣海峽,其中有一大段是在我國領海以外區域,只增加海纜毀損罰則,是否就一定能達到其裁罰目的?我們來看一下國際法相關規定,關於破壞海底電纜的管轄權問題,《保護海底電纜公約》第8條規定「凡違犯本公約的罪行在屬於某國家的船隻上發生,有權審理該違犯行為的審裁處為該國家的審裁處」,因此如根據《保護海底電纜公約》,有權審理法院應是該船所屬國的法院,而非海底電纜的所有國。
有關台馬海纜保護議題,如果只靠我國增加海纜毀損罰則,對於海纜保護工作實有不足,建議可以參考國際電纜保護委員會(ICPC)的運作,成立兩岸電纜保護合作平臺或組織,兩岸依據雙方各自海底電纜法,共同保護,甚至簽訂兩岸海底電纜保護協議,聯合打擊,更能真正有效保護台馬海纜。
法國在去年公佈了國家《海床作戰戰略》(Seabed warfare strategy),揭示了海床已是國家利益與安全的重要場域。因此,海底電纜的保護工作是關係國家層級的利益與安全議題,絕不能忽視,我們期望我國對於海纜保護的法制工作,不要仍停留在增加罰則層次,希望在各界努力下,早日讓我國海底電纜法完成立法。
社論/呼籲推動我國海底電纜法
- 2023-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