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嘉榮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即使當期無銷售額,仍應依規定期限申報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以免遭滯(怠)報金處罰。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依規定期限填具規定格式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稅額或溢付營業稅額,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依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台幣1200元,最高不得超過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3000元,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如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200元,怠報金為3000元。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獨資營業人甲於99年4月設立,歷年皆正常按期申報營業稅,但其109年1-2月銷售額0元誤認為無須辦理營業稅申報,故未於規定期限109年3月16日申報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109年3月15日前適逢星期日,申報期限順延至3月16日),因其未辦理申報逾30日,已構成處以怠報金要件,經該局核定怠報金3000元,甲不服申請復查經駁回確定在案。
該局提醒,營業人每期銷售額即便為0元,仍應履行按時申報營業稅義務,以免遭處滯(怠)報金,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國稅局: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申報營業稅
- 2022-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