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旅「三劑令」將上路 觀光局說明退費處理原則

  • 2022-04-20

 【記者吳嘉榮報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5日宣布,為保護國人健康及維護旅遊防疫安全,自22日起團體旅遊符合接種年齡參加者需完成COVID-19疫苗追加劑(第3劑)接種始得出遊。觀光局同日與疫情指揮中心確認相關對象及規範後,積極與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及民用航空局研商解約退費事宜。

 觀光局長張錫聰18日分別與旅行業及旅宿業者溝通,包含須完成第3劑接種對象、尚未打追加劑(第3劑)旅客如何處理、特定團體認定及解約退費適用原則等情,說明如下:

 一、接種對象:

 1、參加團體旅遊旅客及旅行社工作人員均需完成第3劑接種,但不包括12歲以上未滿18歲完成第2劑接種及未滿12歲旅客。

 2、18歲以上尚未打追加劑(第3劑),已滿第2劑間隔期(12週)者,請旅客儘快於出團前打第3劑,已打完兩劑,但未滿間隔期(12週)者,出示施打兩劑證明即可參團。另有醫師開立證明不能施打所有疫苗者,請旅客提供參團前一天或當天快篩陰性證明即可參團。

 二、特定團體認定:指成員間彼此特定(例如:學校畢業旅行、家族旅遊、員工旅遊等),不需要符合上述需完成第3劑接種規定。

 三、解約退費處理原則(出發時間為22日以後):

 1、未符合完整接種(即接種第3劑)適用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3條規定辦理,即旅行社應提出已代繳行政規費或已支付必要費用單據(如航空公司退票手續費、旅宿取消費用等),經核實後予以扣除,並將餘款退還旅客。

 2、12歲以上未滿18歲完成第2劑接種及未滿12歲旅客,不在上述規定限制內,報名參團者不受影響,如因個人因素取消行程,適用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2條規定,旅客除依旅行業提供收據繳交行政規費外,並應依解約日距離出發日長短按比例賠償旅行業損失。

 3、特定團體取消旅程適用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2條規定,旅客除依旅行業提供收據繳交行政規費外,並應依解約日距離出發日長短按比例賠償旅行業損失。

 旅行業是代收代付行業,相關團費(必要費用)皆已於出發前給付合作廠商如航空公司、旅宿業者等,為減少業者及民眾損失,航空公司及旅宿業者協處如下:

 一、航空公司:國內航線航空業者同意18日前預定於22日後出團團體,如旅客未施打第3劑疫苗,旅行業者可於21日前檢附團體旅客疫苗小黃卡或健保App截圖等相關證明,向航空業者申請免手續費退、改票。自22日團體旅遊即依指揮中心規定辦理。

 二、旅宿業者:觀光局與業者溝通,囿於不同旅宿規模大小及成本有異,且多已訂有合作契約,旅館公會表示會盡力協調旅館業,以長久合作善意考量,從寬處理此次防疫政策受影響個案,以降低雙方及旅客損失。

 旅客與旅行社間如因取消行程衍生退費爭議,得檢具相關資料向品保協會(電話:02-25995088)申訴調處,若調處不成,後續可再向觀光局申訴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