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嘉榮報導】為增進勞工給付權益,讓就業保險資源更有效運用,以達保障勞工基本生活目的,行政院核定《就業保險法》第19條之1及第19條之2修正條文,自18日起施行。
勞動部表示,自18日起,申請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者,即可適用以下新規定:
一、擴大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眷屬加給規定:為保障失業勞工家庭基本經濟安全,修正《就業保險法》第19條之1,將受被保險人扶養無工作收入父母納為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眷屬加給範圍。符合請領條件者,於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再)認定時,檢附受扶養眷屬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即可申請。勞工保險局將按新規定,以受扶養眷屬人數,每一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就業保險退保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10%加給給付或津貼,最多加給20%。
舉例而言,單身的張先生平均月投保薪資為30000元,新規定實施前,他原請領失業給付18000元(30000×60%),新規定上路後,因扶養無工作收入父親及母親,可加給20%(30000×10%×2,即加給6000元),合計失業給付及加給眷屬給付共可領取24000元(也就是平均月投保薪資的80%)。
二、父母可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為讓有親自照顧小孩需求父母,彈性運用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制度,《就業保險法》第19條之2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刪除父母同為被保險人,不得同時請領津貼規定,以建構完善的生養環境。新規定上路後,依《性別工作平等法》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且就業保險年資滿1年父母,即可同時請領津貼,共同陪伴子女成長之餘,亦能獲得經濟支持。
政院核定 失業勞工撫養無收入父母 失業給付最高加給20%
- 2022-01-24